票据丢失的处理方式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无人申报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有五联:
第一联是给缴款单位入帐的收据联,第二联是缴款单位银行记帐联,第三联是收款单位银行记帐联,第四联是收款单位记帐联,第五联是存根联。
很多缴款单位使用转帐支票付款,则第二、三联无用作废,丢失没有关系。第一、四联双方入帐。
如果是缴款单位第一联丢失,可以到收款单位复印存根或第四联,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后代替收据联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