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8-25
1、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
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同时,《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
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
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这里说的是或,支付了病假工资,应不须支付疾病救济费。但社保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员工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13
1、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9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3年1月4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4月3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9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如某员工医疗期为9个月,2013年1月4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10月3日医疗期届满。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但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2014年4月3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27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180天”是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若断续请病假,累计病假天数没有超过180天,企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70%(扣除30%)发给,超过的按照60%计发。
因此,在计算工资时,断续请病假的天数按70%(或60%)计算病假工资,出勤的天数按照100%计算。
3、以上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