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仅有以下三种行为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要求必须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否则就不能轻易讨论入罪问题。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如果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且不存在前述的三种问题,就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由此,‘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并不是虚开发票想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1、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终确定效力后,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即列入黑名单)。
4、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