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物业使用人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物业使用人不是物业区域内房屋所有权人,不具有成员权,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使用人却是物业区域的重要成员,其权利义务源于其与业主间的约定。为了能约束物业使用人行为,保障物业使用人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拥有房屋状况,可分为单独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物业区域内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为区分所有权,相互间关系已超出传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建设单位,或称开发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物业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所有权,在物业销售前,是该物业惟一所有权人,因此被称为第一业主;如部分出售,与其他所有权人一起成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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