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机制:
1、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对财务的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
一个人注册的公司称为个人独资公司,是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全由一人负责,其经营者对公司的经营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公司经营管理灵活自由,公司经营发展方向及经营策略可根据法人自身需要决定,也是不少创业者选择的公司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以下优缺点:
1、个人独资公司的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及收益权高度统一,有利于保护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商业秘密。
2、企业法人经济利益与公司债务情况对形成强硬约束,因此,公司经营的好坏与法人的自身经济利益紧密联系,法人为了自身利益定会将企业经营好。
3、个人独资企业其资金终归有限,所以在进行新项目扩张,需要更多资金支持的时候,以个人名义申请借贷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经营发展规模。
4、由于个人独资公司经营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对企业资金起到了约束作用,但同时也给法人带来不小的风险。
可以的。一个人可以注册的公司类型有个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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