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大清会典事例》载有顺治十八年关于台基高度的规定:
公侯以下三品以上房屋台基高二尺,四品以下至官民房屋台阶高一尺。
封建等级制也反映在台基高度方面,不过,衡之一些实物,并没有呆板地遵循这个制度,对于宫殿庙宇主要建筑,其台基高度依地面到斗拱耍头下皮高度的四分之一,台基边缘到檐柱的水平距离(也叫下出)等于上出檐的四分之三;对于一般房屋,台基高度是柱高五分之一,下出等于上出檐的十分之八,这是清代工匠习惯的台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