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9-20
未成年人发财想歪着 敲诈朋友被判刑
近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三名男子王某、胥某、纪某分别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人原在一洗浴中心打工时相识,离开后因无经济来源,遂预谋向朋友王凯家人敲诈钱款。2008年1月31日中午,王某通过他人将王凯叫到朝阳火车站站前的一个小旅社,又要求王凯与他到朝阳一个洗浴中心找人,下午两点多,王凯离开。
就在这段时间里,胥某和纪某分别在中心市场和人民公园附近用不同的公用电话多次给王凯母亲打电话,称王凯在他们手中,要求准备5,000元钱放到人民公园假山山洞内。王凯的母亲家人随后报警,三人在人民公园等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此次犯罪时,因为未满18周岁,且属犯罪未遂,从轻处罚。所以对三人适用缓刑。希望他们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第2个回答 2012-11-23
1、选举非儿戏 破坏要惩处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庄有一名40多岁的妇女,由于对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邓某有意见,在全村选民正在进行投票选举乡人大代表时,竟然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还起哄、推搡工作人员,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并撕毁选票。把剩下的选举票箱扔进村边的小河里,在无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只好返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不久,几名公然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来他们受到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