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该条所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请教:该法释能否适用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尚无新的司法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