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我把别人砍伤了,然后被公安抓了之后。被我砍伤了的这个人主动到派出所写了谅解书并说明了情况。

请问如果我把别人砍伤了,然后被公安抓了之后。被我砍伤了的这个人主动到派出所写了谅解书并说明了情况。我们本来就是好朋友,是因为酒喝多了才发生的矛盾。我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只要对方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论上都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量刑的,对于初犯,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但是,在实践中,只要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是可以调解的,调解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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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22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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