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职业打假人异地法院起诉

如题所述

关于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该告知起诉方。以下是不同案件,不同情况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一、遇到投诉的卖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先确定打假人究竟是不是真的。

这里辨别的关键一点就是,真正的职业打假人是不会通过前台或者在售后找你威胁的,投诉了一般都是直接法院起诉。

二、确定了身份之后,我们就要来找方法应对了:

1.工商局投诉和法院起诉根本不是一回事,工商局只是监督部门,不是执法部门。收到投诉后他们会到你们公司找你们记录,只要你们提前修改好页面和价格,工商局没有证据是不会做任何处理的。

即使恶意打假的人保留了截图也不用怕,因为工商局是无法核实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否有效,只会发一个挂号信给恶意打假人。那个所谓100万的处罚款,工商局没有核查到你们公司严重违法的时候是不可能、也不会处罚的。

2.大部分打假人的收货信息都不是本人,所以工商局也好、法院也好,都会认为打假人是营利性打假。如果拍下的订单数量很多,那么也是赤裸裸的以营利性为目的的打假了。反向投诉该买家以营利性为目的打假,已经触犯《刑法》。

3.如果消费者通过法院立案起诉你们,和这个所谓的恶意打假人走流程便可以。

起诉的流程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因为是互联网交易案件,法院也存在核实证据困难的情况,加上处理的时间和流程繁琐(咱可以在时效最后一天提交材料和申请复议等),基本不会有人向法院起诉你。如果恶意打假人和你死磕到底,那么法院会判退一赔三,你就认了,也赔不了多少钱。

4.如果真是告到法院上了,只要打假人没有提供公证过的证据,你一口否认买的不是我们的产品就可以了。法官只认可公证过的证据,其它订单号啊,快照,截图等全都不认可,所以你只要不承认,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作为网店商家,我们要全面积极配合,切不可拖延甚至置之不理,应该及时跟平台沟通并给予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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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1
我国民是诉讼一般原则采取“原告就被告”,即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还有一些是特殊地域管辖。在你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在外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就要在他所居住的那个地发昂法院起诉,所过他离开户籍所在地不超过一年的,就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完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3-14
关于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该告知起诉方。以下是不同案件,不同情况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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