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货主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临安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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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5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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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4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2-25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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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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