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中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的药品、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成药、中药制剂(含医院制剂)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列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医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不得超过95%。
(2)市中医院执行乡级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不变。
(3)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4)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终末期肾病和脑瘫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患者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5)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6)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转诊证明,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所住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转诊审批备案手续的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8)参合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合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9)实行单病种付费的,市卫计局另行制定补偿标准。
扩展资料
大病保险补偿。
1、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12000元(起付线)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
2、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办法。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当年住院总费用-当年新农合已补偿费用-不合规医疗费用(即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费用)。
3、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其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照50%计算,补偿比提高10个百分点。
4、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30万元。
市卫计局制定《辛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辛集市支公司承办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