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是上海的,在外地卖房发生纠纷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吗?

外地购房,开发商违约,〈微信广告说购房送菜园,交了定金后,说送二年菜园使用权〉,要求追究开发商诈骗刑事责任或返还五万元定金。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上海户籍到外地购买房产,发生合同纠纷的事宜,并不能在上海各级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是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版)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系争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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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8
户囗是上海的,在外地卖房发生纠纷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的,法院都可以的,外地也可以起诉的,只要两方纠纷的起诉人方便都可以的。
第2个回答  2020-12-1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特别是其第2款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的进一步定义(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再加上案多人少,很多法院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出卖方向买受方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显然增加了出卖方的维权成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典型案例暨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则明确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意见:即因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作为货币接收地,具有管辖权。因此,今后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案件,如果买卖双方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地的情况下,出卖方可以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舟车劳顿跑到买受方住所地去打官司了。
第3个回答  2020-12-18
我觉得不可以,是不是应该在那里卖房子起的纠纷就应该在那里起诉。但最好还是咨询一下律师。这个事情不是别的事情别耽误了事情,都咨询好了之后再去办理,这样效率提高很多。
第4个回答  2020-12-18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楼主这样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告诉。不能在楼主的户籍地提出。如果楼主在户籍地法院起诉的话,该法院一种可能是不接受起诉,另一种可能是告诉楼主这个诉讼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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