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延期承包人的赔偿问题

如题所述

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承包人需要按其过错对发包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对于在建设施工的合理期限内,因其延期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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