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结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行政法知识结构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从权力控制的逻辑去诠释。因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所以整个行政法都是围绕着行政权这根主线展开的。离开了行权,行政法是没有价值可言的。既然要控制行政权,首先就是要看谁掌握行政权,这是行政组织法的内容;然后看行政权是怎么运用的,此即行政行为法(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再看行政权侵权了怎么办,这是行政争议法(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再看怎么赔偿的问题,此即国家赔偿法部分。由此可见,围绕行政权这根主线,行政法的知识体系结构是一目了然,清晰可辨的。这是一种诠释的进路。

另一种理解则更通俗,也更容易记住。就是我们可以把行政法看成是“两个人”与“两件事”。先看两个人——“官”和“民”。“官”,就是行政主体,行政组织法要解决什么是行政主体以及具体种类的问题,还包括授权和委托的异同等。再看“民”,就是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个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中均有专门章节予以阐释。再看两件事。其中一件事是“官管民”,另一件事就是“民告官”。什么是“官管民”,怎么管?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方式进行管理。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们要重点掌握的是行政立法(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两部分)。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更为多样,我们要重点掌握的是行政行为三部曲(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公开。另一件事是“民告官”,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这三个都是“民告官”,三种救济程序既有相同又有差异,且具有内在规律,值得留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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