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

如题所述

证据的法定种类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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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10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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