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 甲与乙均是国有企业,双方共同决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甲与乙均是国有企业,双方共同决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人民币。甲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价人民币2400万,乙则以货币出资1200万,并以专利权出资,评估作价1400万元,同时股份公司决定:公司董事长由甲企业厂长吴某担任,组成人数为21人;而乙企业厂长张某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监事会主席,并且监事会成员全部由股东和专家组成,没有任何职工代表。
问:(1)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法?
(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
(3)甲、乙出资是否合法?
(4)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予以说明。

1,符合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之间。发起人为2个,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500万。
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甲的出资为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乙的出资为货币、知识产权。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出资中货币资金的比例。
4,不符合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应该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理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5,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21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其中必须有职工成员代表,其比例不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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