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均是国有企业,双方共同决定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人民币。甲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价人民币2400万,乙则以货币出资1200万,并以专利权出资,评估作价1400万元,同时股份公司决定:公司董事长由甲企业厂长吴某担任,组成人数为21人;而乙企业厂长张某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监事会主席,并且监事会成员全部由股东和专家组成,没有任何职工代表。
问:(1)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法?
(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
(3)甲、乙出资是否合法?
(4)该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5)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