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容

如题所述

为落实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本管理办法。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需遵循明确的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的需提供至少1年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资产证明,即开展服务所需的出资验资证明


    至少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详细的工作规则,包括服务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市、区、县人事局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市、区、县人事局会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颁发《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许可证》),若不符合条件则会说明原因并驳回申请。


已获得《许可证》的机构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登记事项需向原审批或登记机关申请,每年需按时向市人事局申报核验并参与年审,不得涂改、转借、伪造或出租《许可证》。


对于未经许可的违规行为,如伪造《许可证》或在年审不合格时继续服务,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但未及时更新许可证的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否则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条例》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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