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动深圳质量建设,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质量,是指贯穿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满足高水平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包括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第三条 深圳质量建设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坚持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品牌发展、社会共建的原则,推进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第四条 深圳质量建设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深圳质量建设活动。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深圳质量建设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深圳质量共建机制。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第八条 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协调深圳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相关工作。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发挥深圳质量建设主体作用,开展下列活动:
  (一)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三)实施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和品牌战略;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诚信自律,保障质量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第十条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
  (二)积极为会员或者成员单位提供标准、质量、品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三)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质量建设工作。第三章 经济质量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经济质量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第十二条 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突出源头技术创新,加强创新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形成一批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改革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创新主体动力机制、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创新激励保护机制和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强化创新、创业、创投、创客政策扶持,建成联动机制。第十四条 完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吸引、集聚和共享全球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管理、品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技术、产业、金融、资本跨界融合,构建综合创新生态体系。第十五条 优化产业发展战略,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现代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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