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发生的故事节目有版权吗

如题所述

没有。


详细论述: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并非是要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情感、主题等,而是要保护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进行的独创性的表达。个人经历的故事通常很难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条规定“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按照前述规定,原型人物的个人故事是已经发生的既往“事实”,该故事并非当事人智力创造的成果,当事人无法确保其个人故事表现出独创性,个人故事也不能自动记载于有形载体以便进行复制。

因此,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构成作品,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即使原型人物的经历经过众多新闻媒体报道,其故事形成了相应载体,但此时其个人故事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按照《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该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内容及元素(如时间、人物、地点、个人生平、背景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任何第三方均有权使用公有领域素材进行创作,无需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

综上所述,原型人物的故事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件,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禁止他人根据新闻报道等内容改编成影视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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