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第二,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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