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一、关于《货规》的结构变化
  《货规》各章基本上是按货物运输流程的顺序编排的。原货规为4章43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货物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责任与赔偿。现《货规》共有8章49条。各章依次是:
  总则,
  货物托运,
  货物承运,
  特种货物运输,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附则。
  修订后,《货规》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加充实。二、关于航空货运单
  《货规》参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对货运单做了较大修改:
  1.明确了货运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第十一条)。即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第二份交收货人,第三份交托运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运单的副本根据业务需要增减。目前,暂定附本为五份。
  2.明确了货运单的填写责任为托运人,习惯上由承运人填写的货运单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货运单由双方签字有效。
  3.明确了货运单基本内容。三、《货规》增加了有关货物声明价值的规定
  原货规只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规定,而没有声明价值的条款。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为此在《货规》中明确了托运人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并规定了托运人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收方法(第二十五条)和有关赔偿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章 货物托运四、《货规》增加了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的规定
  航空邮件运输自中国民航成立就有该项业务,但原货规没有相应的条款。《货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的邮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邮包的运量越来越大,给航空公司的运输组织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要求对邮政信函与一般邮件的运输(第三十八条)加以区别。
  关于航空快递在我国尚处于开发阶段,发展潜力大,为此也提出了原则要求(第三十九条),并与邮件运输合成为一章。五、关于特种货物运输
  原货规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所规定的品类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运输,骨灰、灵柩运输,枪支弹药等,现此种货物的运输已越来越多,为此在《货规》中予以说明并单独列为一章(第四章)加以规定,以便于运输管理。六、关于运输费用
  原货规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航空运费外,对各项杂费均做了具体规定,没有体现出物价变化和地区差别的因素。《货规》对航空运费及货运杂费根据财务司的意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七、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基本是以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制定的,如:
  1.货物损失的赔偿。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新货规采取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做法。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2.赔偿要求的提出。《货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有索赔要求时,应于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货主,《货规》明确索赔要求一般由到达站受理(第四十八条)。
  此外,《货规》还就单件货物的重量、体积(第七条)、机长通知单(第十四条)、监装监卸(第十五条)、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托运活体动物的声明要求(第三十三条)等做了相应的修改或充实。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第三章 货物承运第一节 货物收运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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