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如题所述

1.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为避免矿区使用费取消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漏征、国家财产权益的流失和宏观调控手段的缺失,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9 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4 号),对原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实行属地化征收和信息化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2012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 号),在全国正式启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报系统,加强征收管理和征收统计。随着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征管措施的逐步完善,近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整体保持稳定增长(表 7-1)。

表7-1 矿产资源收入中央分成情况

注:①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②矿业权使用费:谁登记谁征收。③矿业权价款: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2∶8。

2. 配合有关部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法规,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05 号)及其细则,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计征修改为“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计征,并将全国范围内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税率统一为销售额的 5%。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推进,资源税税收收入持续增长,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特别是 2010 年在新疆开展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资源税收入增速超过了全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速(表 7-2)。

表7-2 资源税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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