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开的结清证明有效吗

如题所述

答案是:有效的。
原告北京某公司经被告王某介绍认识案外人刘某,2020年2月20日,刘某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与宁波某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1份。当天,北京某公司向刘某支付服务报酬共计12.5万元。后因各种原因,上述合同无法实际履行。2020年3月,北京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合同解除后,刘某仅退还北京某公司服务报酬款2.5万元,余款10万元经催讨一直未能退还。

2020年5月5日,王某在三方组建的微信群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刘某的钱,由我来还,我给,有人给你也一样”,并于当月11日出具1份欠条拍照后通过微信传输给原告法定代表人,确认其欠原告10万元,并表示两个月内或三天左右还清。后因王某未能及时还款,北京某公司诉至我院。



【审判】

泉港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因购买口罩事宜支付刘某服务报酬款12.5万元,之后因采购合同解除,刘某退还原告服务报酬款2.5万元,尚余10万元至今未退还。后王某明确表示其愿意代刘某偿付原告该笔债务,并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方收执,北京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未按承诺期限给付原告10万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替代刘某偿付尚欠的服务报酬款10万元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近日,泉州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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