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如题所述

1. 村民“一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为依据。若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则该家庭算作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以下情况可作为特殊村民“户”处理:已婚并分家独立生活的;未婚但年满二十周岁并独立生活的;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通过司法裁决获得宅基地的,按司法文书登记。
2. 对于因婚嫁关系在外村居住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一方所在的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3.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遵守批准面积和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易地建造住宅的,须按“建新拆旧”原则,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4.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将按政策规定分类处理。
5.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主体为农村居民,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它是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权利,且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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