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女儿有继承权吗?哪些情况下女儿可以继续耕种?

如题所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父母的遗产不仅儿子有继承权,女儿也有继承权。

不过,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和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上可知,农村土地不能继承,所以,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或是其它继承人,都是不能继承农村土地的。不过,虽然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但在一定条件下,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被继承人承包的农村土地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可继续承包其父母承包的农村土地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

(1)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等农村土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农村土地有两种走向:

一是由其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户内还有其它家庭成员的话,其它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并不是某个家庭成员,所以,不会因户内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影响其它户内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其户内没有其它家庭成员了,那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2)如果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承包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那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综上,农村土地不能继承,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其继承人(含女儿)可以继续承包,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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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1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土地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权。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可以继续承包。
第2个回答  2021-03-01
如果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等农村土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农村土地有两种走向:

一是由其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户内还有其它家庭成员的话,其它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依据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并不是某个家庭成员,所以,不会因户内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影响其它户内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其户内没有其它家庭成员了,那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第3个回答  2021-03-01
没有。在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房屋内所有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而不是某一个家庭成员,所以房屋内一个家庭成员的死亡不会影响房屋内其他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如果家庭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即在整个家庭死亡时,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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