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部分危险化学品(属甲类),请问这部分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甲类仓库吗?是否有规定量达到多少才需要专门的甲类仓库?请各位回答时,能提供国家明确的规定或国家标准。
不一定是甲类仓库,也可以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必须专库存放;
2、危险化学品属于甲类的,必须在甲类仓库存放(甲类的定义见消防规范);
或,若使用量较小则可以直接进生产车间,具体数量可查阅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的条文释义 :表2《可不按物质危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