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区别

民事诉讼是按照民诉意见144条,那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是不是只有原判决认定错误才能再理?
还有在民诉二审,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上诉期未满又上诉的,法院是否准许????

1、含义不同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行政诉讼: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诉讼中法条依据: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受理情况不同

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扩展资料

一事不再理原则

1、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在受理的诉讼原则。

2、经异议裁定而核准注册的商标,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宣告无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理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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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8

第一,行政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都是参考民事诉讼中的这一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被普遍视为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该条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重复起诉的构成条件,按照该规定,法院应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对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进行考量和认定。

    当事人相同。按诉讼法理论,当事人的“同一性”并不仅限于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名称相同,即使数量不同也不影响构成重复起诉。比如前诉为多人共同诉讼,则只要后诉中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则无论前诉中共同诉讼人是否全部参与,都不影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满足该条件的关键是,后诉的当事人是否是前诉裁判中所约束的人。

2.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是指诉讼对象相同,即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相同。该条件是判断诉讼标的同一的核心要素,目前对判断诉讼标的观点各抒己见,但都莫衷一是。

3.诉讼请求相同。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同一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相同的实体权利的主张。

若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有所不同,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就构成实质上的同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发生新的事实”是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点。

其中“发生新的事实”,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裁判中未提出的事实。

2。原审裁判结束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判决生效后获取或制作的,用以证明裁判生效前已发生事实的补强证据,不属于“新的事实”。

3.“新证据”的提出不能等同于“发生新的事实”,只有新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争议的主要纠纷,也证明了新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注意:新的证据必须是生效判决书做出后新发生的。

扩展资料:

另外在行政处罚中也参考“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何为“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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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关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 民事诉讼中:
  ⑴ 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⑴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⑵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这个区别你一定要记住:
你说的民诉意见144,是关于起诉,就是一审。
撤诉后又起诉的,民事诉讼中,法院要受理,但是,行政诉讼中,法院不再受理
民诉二审,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上诉期满前又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诉讼再审我认为应该同民事诉讼,但是没有找到法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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