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步入大三了,请教学习法律的方法,因为要准备冲击司考

本人法学系的。如题,经过今年的改革,大三都可以去冲击司考了,虽然说今次多数是拿经验,不过能过谁不想过,所以希望大家指点明路。
希望大家放下经济头脑,不要想我推销什么书籍,培训班。不过觉得有用的书籍当然可以啦,因为光看书本不练习不行。
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希望大家耐心等待,好的答案我肯定给分,甚至加分。求知识不会吝啬。不过我想求百家之言,取之精华。

一、你的这个情况,是很多初学者都遇到的问题。我也是学习法律专业的,以前也是这个情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上课认真听讲,读懂书。似乎是说空话,但当你入了门后,你会发现它的妙处。
2.多看课外书,多到法律书店去看参考书。
3.多做练习题,学会举一反三。
4.有意识的看看司法考试的题目,你可能会发现学习的方向在哪里。
5.多复习学过的东西,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当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时候你就会真切体会到这一点的重要性。
6.多关注相关的法律网站,比如:法法网,中国法院网等。
7.不懂的东西就多问老师,直到弄明白为至。
看上去都是老生常谈的话,但当你真正把思绪钻进了法律这门课程后,你就会发现——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最有效的方法!
最后,祝你学业有成,成绩高升!

(或者)二、同学们,晚上好!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下面讲第四个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目的法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什么判断方向呢?——就*北极星。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在80年代后期,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假烟、假酒,根据合同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都起不到惩罚作用,于是就从美国引进了这个双倍赔偿的制度。这个规定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而不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比方说,看到有的经营者欺诈,就用《消法》49条整他,就超过了立法目的,是不对的,应该罚当其过。

再举个例子,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25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还有个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强暴后,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面对两种判决,众说纷纭,我们只有紧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讲第五个特征: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例如:伊斯兰教(法律)规定,抓住了小偷要砍断其手,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不正义;又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有人赞成,这些人一般是有车族,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些人一般都是无车的一般百姓。但这种法正义吗?肯定不正义,当时中央电视台采访我,我说我反对这一规章。虽然我没车,但我的家人有车,但我们全家都反对这一规章。到今年,立法机关已表态这种撞了白撞的规章是违法的。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我们从一进入大学起就要注意,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最后讲的第六个特征:法律的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你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你,你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你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务能力。

以上这些,是从法学的特征方面来讲法学的学习方法,不同于其他的学习方法,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学学习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

参考资料:http://www.eol.cn/jiang_zuo_1876/20060323/t20060323_105583.shtml 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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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03
学习法律的最好方法是学以致用,这句话老师不只一次地告诉我们。但正所谓大道理人人都懂,却未必都笃行之。学以致用,简单地说就是学习法律是为了将来用的上,能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冲突等。好多同学抱怨法律太难学,说基本理论就够难懂的了,还有法条,更难的是年年都出的司法解释,使人心烦,没有了信心。其实这些东东都是实践中出来的东西,当然学习它的最好方法就是边学边用,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来分析现在发生的法制事件,多留意一些身边的事,并试着用一个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比如说多看看现在的一些案子的审判过程,以及专家的评论,要有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久而久之就会发现学好法律不是很难。司法考试是考察一个人的法律素养,说白了就是看你是不是很好的运用法律,所以抱着学以致用的态度来学习法律是唯一正确的选择。这样想来司法考试就只不过是纸老虎了。呵呵,当然要能吃苦才行,掌握了好的学习方法,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就一定能过司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9-03
任何考试、任何学科都会有自己的特点。掌握了它的特点,相信也就成功了一半。
基于各个部门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以及在司法考试体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对各部门法的复习方法上,也是有区别的。根据本人的复习经验,可以将其分为四个梯队:

第一梯队:包括刑法和民法。如前所述,得民刑者得天下,对于民法和刑法必须高度重视。从最近两三年的司考来看,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越来越侧重理论,所以,对这两门部门法一定要看透教材(此处所说教材一般指《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这是基础,当然,对于刑法,可以只看总则部分,刑法学的理论基本集中在总则部分。对它们,必须站在理论的高度来学习,掌握原理性的知识点,而并非单纯的去记忆法条。然后在看重点法条,对于重点法条必须完全掌握,做到运用自如。之后,在把所有法条都看一遍,达到融会贯通之功效。

第二梯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这两个部门法和第三梯队的行政诉讼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司法考试的三分之一,因此,从考试得分的层面看,必须把三大诉讼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且,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不像其它部门法那么灵活,诉讼法考查的多为法条的直接规定(行政诉讼法稍有不同)。在复习的时候,应当直接面对法条,全面掌握诉讼法的每一个法条,应该说,诉讼法的每一个法条都具有可考性,因为其都为操作性的内容。而对于仲裁法,法条内容不多,可每年分值都在10分左右,可以说,仲裁法是最好得分的一部法律。不少司考辅导机构的目标是“诉讼法不丢分”,我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自己的复习目标,真正做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

第三梯队: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宪法、知识产权法和司法制度及法律职业道德。这部分内容庞杂、法条冗多,而理论性相对较弱。对于这部分内容,可以只看重点法条,并且,从经验来看,掌握重点法条已经足够。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条是不具有可考性的。比如《环境保护法》中只有第10、11、41、42条四条可能作为考查对象,因此,在复习时,只需掌握这四条内容就可以了。如此,可以少走不少弯路。

第四梯队: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部分内容本身没有法条,而三国法部分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必要去看,其实也不可能有精力去掌握国际条约的内容。因此,对于第四梯队只看教材即可。
第3个回答  2008-09-04
你太紧张了,司法考试就是个考试而已,又不是搞学术让去拿诺贝尔奖,所以放宽心态,难度被夸大了,无非是一些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误导!
辅导班压根就不需要参加。
司法考试毕竟是现行立法下的考试,所以多研究法条,理清关系就好了。
捷径么多做真题,几乎很多考点都重复,只是换换题干而已。无非就是第二年四个选项的涉及到的考点,在分散到各个不同的题目而已。

因为文科以知记性的东西为主,所以比较痛苦,要坚持下来,所以司法考试不是难在他的思维难度,思维难度要并不高,理论难度也不高,充其量就是停留在初等的逻辑分析难度上。但是就是难在哭上,耗体力上,说的难听就点就是个蓝领考试,有些东西记错了,就做错了!

而600分里面有几十分是有争议的,不是说你记住清楚了,理论学对了,就给你了分数,搞不好你反而丢了这些分,官方答案很多也有问题的。

心态最重要,坚持下来,你发现自己背不下去的时候,你要想想人家也是这个样子的。过不了司考绝对是没有坚持下来,偷懒了。
跟人认为司考就四个字,坚持,信心!
这是我的经验,手打的,不是粘帖的啊。
第4个回答  2008-09-05
个人认为:学好司法部的教材(三本)弄懂历年真题适当的进入权威的补习班就好了,没有你说的那么夸张,要考好要有好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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