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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调整对象
的特殊性
答: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关系很多
。但环境法主要调整四种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社会关系,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四种社会关系包括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环境
资源法
调整论
的代表性观点有哪些
答:
环境法是环境行为的规范,
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环境行为
。由于法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以环境资源的享有和利用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不可能超越自身的局限性而认识到自然本身的利益。自然缺乏意志性,不可能实施法律行为,主张权利或对人承担对应的义务,更不能承担法...
当今世界面临的
环境
问题,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答:
可以直接成为法律
的调整对象
; 反对者认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是技术规范,不是社会规范,
环境法
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间接调整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但是,双方都承认这种客观关系的存在.应该说,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所公布的环境法文献和法学学者的论著中,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了...
为什么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成为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答:
实际上规则的实施对象只能是人
。一个人是没有纠纷的,产生纠纷一定至少是一对人。他们产生纠纷可能因为是钱、房、车或者是噪音,但纠纷只能是人之间的纠纷,而非人与钱或噪音之间的纠纷。法律调整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将人与房、钱亦或是自然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同样的道理。这...
为什么说
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
答: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即环境与资源社会关系
。它既包括国家及其只能部门在环境资源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能包含的。第二、环境与资源...
环境法的
四大特征
答:
法律主观:1、
调整对象
具有特殊性。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2、综合性。环境资源法均拥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
环境保护法
、土地法、自然...
从经济法与自然资源和
环境法
之间的异同角度论述自然资源和环境法从经济...
答:
经济法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利益关系作为其调整范围,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则是人们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二,宗旨不同。经济法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协调和发展为目标,而环境法则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和要义。因此,自然资源和...
论环境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
答:
(1) 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划定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环境法正是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才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是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始终离不开...
环境
保护法律论文
答:
②关于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简述
环境
法学研究
对象
的独特性。
答:
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
环境法
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
对象
的一门独立学科。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
调整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并且,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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