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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
284条规定
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
民法典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答:
7. 公共收益的使用目的包括: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设施、开展业主公益活动、工作经费和补贴、审核费用、以及其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事项。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
民法典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规定
答:
法律分析:《
民法典
》第282条中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民法典》
明确
了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同时,第283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
民法典
关于房屋
附属物
的规定
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房屋
附属物
的法律规定
答:
法律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
、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并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民法典
关于房屋
附属物
的规定
答:
民法典
关于房屋
附属物
的规定如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修资金,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在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答: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我国
民法典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业主应该如何分担
建筑物
共有部分
及其附属设施
的费用
答:
第一,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根据《
民法典
》第283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民法典
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定
答:
改建、重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说明,法律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一、建筑申请加装...
民法典
278条规定原文
答: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上,是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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