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急!!!

赵钱孙三人于2008年10月共同出资四万元购买了一副古画,约定,由赵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卖此画。11月2日李某见此画,大为欣赏,赵以6万元价格卖给李某。后,告知钱孙二人,钱孙二人认为卖价合理,分别分得2万元。12月9日,李某又将此画以7万元价格卖给周某,约定,周某先付4万元,余款四个月内付清,未付清前,李保留所有权。12月10日,李某将此画交给了周某。12月24日,吴某从周某处以8万元买得此画。将其送到甲装裱店装裱,因吴未按期付装裱费用,该画被甲留置。甲通知吴在30天付清,否则处理该画。吴未理,后,甲处理了此画,扣除费用后,剩余还给吴。期间,李某因需钱,12月26日将该画抵押给郑某,郑某此前知道李某有此画,后,郑某在甲装裱店见到此画,才知李某在抵押此画前已经卖给周某。郑某找李某理论,李某又要求吴某返回.
(1)赵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
(2)李周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何时转移?(4分)
(3)吴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原因?(4分)
(4)甲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4分)
(5)李能否以该画抵押?为什么?郑可否行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为什么?(4分)

第1个回答  2011-10-26
1.赵李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但经过钱孙两人的默认,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因为赵为无权处分,需经过钱孙两人的追认,钱孙收钱可视为默认,因此有效
2.有效,所有权自周某付清余款时转移
3.吴某可取的该画所有权,原因是善意取得
4.甲可以行使留置权,但行使方式不妥,至少需要有2个月的宽限期,30天不符合规定
5.可以抵押,但是应该告知该画已经卖给周某及所有权保留的事宜。
郑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其所受的损失由李某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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