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烧酒作坊新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9

以四川为例: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

第十条 酒类生产经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酒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加强酒类检验工作。

酒类生产者可以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验酒类食品质量,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酒类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

酒类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酒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扩展资料

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甲醇、非食用酒精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酒类食品;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酒类食品;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酒类食品冒充合格酒类食品;

(四)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酒类食品;

(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酒类食品;

(六)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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