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单位有权利回收吗?不给会怎样

我爸爸有一套事业单位福利分房,但没有产权(当时爸爸想买下,但单位不让),后来单位解散了,爸爸也下岗了。之后爸爸一直把这房子出租,直到过世后房子还在出租。现在自称单位的人过来说要收回房子,这样合理吗?福利分房在八九十年代是职工的福利,我爸爸当时是有权利购买房子的,但单位不让,如果购买了,我现在是享有继承权的。现在单位要收回,我可以不退还吗?或者可以向单位要补偿吗?

主要是看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福利分房如仅指与单位之间为承租的关系,一直没有办理购买或产权变更手续,则不能作为被拆迁人而享有拆迁补偿,但可以作为承租人要求单位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继续承租其新取得的房屋;如果已购买了单位的公房,则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包括面积补偿在内拆迁补偿。如果没有购买单位公房,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现在购买单位公房,然后做为被拆迁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相关规定: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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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1
斧头大炮汽油桶让他收回个试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9-24
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
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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