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完工后,应当经建设部门、宗教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未对外开放的,不得开展活动。
同时,《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有合法的、必要的建设资金和可行的建设方案。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
扩展资料: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74条,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
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组织内部规范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开展和宗教财产监督管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坚实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新修订的《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