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 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方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慈善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第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本组织的条件和能力,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
  (一)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
  (三)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五)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慈善组织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其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供。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慈善事业或者转入其他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力。具体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鼓励慈善组织自愿申请评估。第三章 慈善捐赠和募捐第十八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有权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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