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优先适用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方面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同级党委。第六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组织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组织评估清理等工作。第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或者转发。第九条 政策文件内容涉及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意见、通知等文种,并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等名称。第二章 制定程序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编制登记号、公布等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第十二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制度,并与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严格控制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数量。

  拟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时,应当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注重征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制度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七)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禁止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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