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信公司降低用户2G网络网速,被起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8

许明勇、中国移动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许明勇为涉诉号码机主。许明勇在2005年9月29日开通了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服务。


2012年5月2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该公告内容为:随着通信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向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神州行标准卡客户的15元不限量CMWAP上网套餐,全球通、动感地带客户的MO套餐20元档已于2006年6月停止办理。为维护客户权益,正在使用该套餐的客户仍可按照2005年7月业务开始提供时的服务水平继续使用该套餐。


许明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中国移动公司按照GSM0.230Mbps的标准恢复许明勇手机号码xxxX(以下简称涉诉号码)的正常2G网络通讯服务。


为证明许明勇主张,许明勇提交以下证据:1、QQ群“北神限速专业应对群”截图,称该群为使用15元不限量套餐用户自行组成,内容包括一人称营业厅经理说业务手册提供两种解决方案,1500或2年的迁移方案。经质证,中国移动公司表示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


2、已订业务查询截图,证明于2005年9月29日订购了中国移动公司的“GPRS产品神州行GPRS”服务,费用每月15元;此外,中国移动公司在许明勇未同意情况下订了许明勇不知道的业务;而8月5日上网详单没有数据,证明许明勇没有上网;


3、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的账单,载明上网方式为CMWAP,“2G/3G”,地址为四川,以证明中国移动公司有此服务。


经质证,中国移动公司认可开通业务及账单情况,表示其他业务是功能性的,不收费;CMWAP代表上网方式即接入点为2G;“2G/3G”是或的关系,应以上网方式为准,且该证据证明中国移动公司提供了服务。3、通话记录截图,证明中国移动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无3G网络。经质证,中国移动公司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但3G网络确实已整体退网。


4、市通(2015)38号《中国移动通行有限公司部门(通知)》复印件,内容包括对wap包月套餐客户恢复至原有访问范围,网速至少应于当时GPRS网络的网速持平,证明中国移动公司出具各种文件限制涉诉套餐至不能使用。经质证,中国移动公司表示无法核实文件真实性,且该文件内容只是恢复原有的服务水平,并非违规限制。


5、含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的海报照片两张,内容由案外人在同一地点拍摄取得,拍摄地点、时间不详,其中一份内容包括“中国移动3G上网极速包即日起至10月31日,中国移动全新推出3G上网极速包,25元套餐包含每月500M超大流量包;15元套餐含每月280M超大流量包;超大流量爽不停!昆明移动各营业厅均可办理”,“本广告不构成法律要阅读,活动内容如有变更,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公布为准”,另一份内题目为“数据下载,未来,为你而来”,内容含数据下载GSM0.230Mbps项下“Web网页访问”5秒、“下载5M音乐”1分44秒等,以证明许明勇使用的套餐对2G3G网络没有区分,可以使用3G网络以及中国移动公司承诺的服务标准。经质证,中国移动公司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内容显示并非系中国移动公司发布该海报;海报内容仅是最高速,网络情况与所在的地区有很大因素。不换号的承诺是有的,但需要开通相应的套餐。针对中国移动公司的上述意见,许明勇称虽然是昆明营业厅的,但并没说北京不能用。


为证明中国移动公司主张,中国移动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移动公司官网公告截图,证明涉诉号码使用的15元不限量上网套餐维持业务开通时的服务标准,与其他套餐或服务互斥。


2、另案判决书,证明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15元不限量上网套餐开通时的服务标准为2G网络,不包含3G网络服务,中国移动公司按照套餐业务开通时的标准提供服务并不属于违约。


3、涉诉号码的上网详单,证明涉诉号码在近半年内均有上网记录,中国移动公司依约向许明勇提供了上网服务。经质证,许明勇表示不认可公告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内容不合理;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不认可上网详单的真实性,不能因为没显示0.0KB就称许明勇能上网,实际上许明勇无法使用。许明勇目前上网是所有网页包括百度都打不开。


一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对涉诉号码能否上网进行现场测试,在许明勇持有的手机上,无法正常打开百度网页,无法正常发送微信;将涉诉号码手机卡安装到中国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持有的手机上可以正常发送微信,安装至中国移动公司提供的索爱2G手机上,能够打开百度网页、搜索页面,但打开速度极慢。关于双方对2G服务标准有无约定一事,中国移动公司称没有约定,并现场出示其2G手机网速小于10K/秒,而许明勇称2G标准就是海报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许明勇系中国移动公司手机用户,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许明勇向中国移动公司申请开通每月15元GPRS无限量上网的套餐服务,并及时交纳相应资费,中国移动公司有义务以约定的服务质量向许明勇提供电信服务。许明勇要求中国移动公司恢复涉诉号码的正常2G网络通讯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对外标注GSM0.230Mbps提供, 根据现场测试结果,涉诉号码虽速度较慢但能够上网 ,中国移动公司为许明勇提供了网络通信服务。许明勇主张按照GSM0.230Mbps的标准提供电信服务,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准为双方约定或中国移动公司承诺的标准,故许明勇的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移动公司应当依法、依约为许明勇提供合理的网络通信服务。判决:驳回许明勇的诉讼请求。

许明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我的手机现在无法正常上网,中国移动公司却依然扣话费,不提供正常网络服务,获取不当得利。该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平等的合同。由于涉案套餐出现较早,当时没有关于网速的合同,中国移动公司也没有专门给用户签过关于2G网速的合同,我如何举证。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不需要我举证0.23兆为双方约定的标准。


中国移动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许明勇提交与中国移动公司客服通话录音,证明其网速应该是128kb每秒。中国移动公司不认可录音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亦不认可,主张网速与许多因素有关,其公司不可能承诺网速每时每刻都能达到一定标准。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证据序号存在重复。二审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许明勇起诉要求中国移动公司按照GSM0.230Mbps的标准恢复涉案手机号码的正常2G网络通讯服务。经审理,许明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准为双方约定或中国移动公司承诺的标准。另,手机上网速度亦与信号强弱、移动终端等因素相关。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许明勇的诉请,并无不当。许明勇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许明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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