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新工伤保险条列>出台到安徽省淮北市地方政府什么时候实施?

《新工伤保险条列》国务院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2011年1月1日施行,请问国家政策都出台了,到安徽省淮北地方政府就是8月1号以后呢?我是2011年5月7日发生的工伤鉴定为九级,社保局他是这么跟我算的.根据我的情况按照2004出台的《工伤保险条列》赔偿我8个月的个人缴费工资,而不是本人全部工资。天理在哪里?求哪位知情人士为我解说一下,谢谢~!
按照新条规是本人全部工资,而公司为我缴费工资是1778元,那么九级就是乘以9,可不是我个人全部工资乘以9,是不是公司为我少交了?剩余的钱是不是由公司为我支付呢?

第1个回答  2011-12-23
《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九级伤残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是《条例》中指的本人工资是职工受伤前12个月个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剩余部分找用人单位解决。如果不解决你可以提供证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这样的话,社保局还会对用人单位处罚,具体标准请参照新《条列》追问

谢谢!如果提出仲裁,公司给我剩余的差额,还是.....谢谢求解答

追答

用人单位承担差额部分,一般情况都会给你的。
如果不给,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比给你的那部分还多。
如果走诉讼程序,最重要的是提供你的工资证明(最好是财务工资单,因为有单位财务公章啊)有了这个章他不认也得认,这也是法院判处补偿金额的直接依据
另外:如果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你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治疗补助金,建议你在诉讼阶段一并提出来,免得重复走诉讼程序。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各地标准不同),还有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

第2个回答  2011-12-23
根据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伤残的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所有社保局说8个月不正确。另外,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就是以你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如果你的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就说明你单位为你少交费了,你可以向单位要求差额部分。追问

谢谢您~!公司不愿意给剩下的差额,大概25000吧,我找律师是否能能胜诉(需要提供那些材料),或找社保提出仲裁(要哪些证材),差额部分社保局会为我追回吗?

追答

主要是能拿出能证明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的工资证明,具体咨询下律师或社保部门

第3个回答  2011-12-23
工伤保险条列2011年1月1日施行,所有的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后的工伤均应按照新的条列执行,你应该向他的上级部门投诉,除社保补偿之外的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第4个回答  2011-12-24
社保机构的做法正确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5个回答  2011-12-23
看来是你们当地社保局的人没有按规矩办事了,你是在新工商管理条例出台后鉴定的工伤,因此呢在赔偿的时候就得按新条例执行,并按相应的等级比例进行核算赔偿,而社保局并没有按新条例执行,你只能去政府部门检举或去投诉了,建议你去找个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请通过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回答有不周之处还请见谅,谢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