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与一家国有银行的区分行签定了三方协议,档案有区行保管。后来分配到二级分行工作,见习期为六个月(签订过见习协议,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实习了不到半年之后,现在想跳槽到另外一家银行,但是学校为我改派的话必须让我出示解约函,我和区分行商量此事,区行的说法是我一旦到了二级分行实习,那原则上事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区行已经下发了劳动合同,只是二级分行未即使和我们签订),现在应该由我实习的二级分行给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而不应该事区行给我出示解约函。而且区行也以此不给我提档。我现在在和二级分行协商此事中,二级分行的说辞很含糊,一会是让我交出给我发的所有工资,一会又说要补签劳动合同,再解除。因为新单位要急着审档,而且学校给我改派必须要我解约证明,所以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是该怎么解决,我觉得现在补签再解除那是违法的事情,但是要这个解约证明的话区行压迫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