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和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对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场所设置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剂,或者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测,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第十条 市场监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作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第十二条 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第十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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