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第五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报道,普及循环经济知识。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
  鼓励单位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循环经济的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公民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有权劝阻、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与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第十二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二)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
  (三)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实施的制度;
  (四)建立举报、投诉、咨询服务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分布、城市规划、环境容量、生态和经济功能区划等条件,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报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产业园区的入园企业应当符合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节能量目标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下达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减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励对核定的节能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实行有偿交易。具体办法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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