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六库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六库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六库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六库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控制区和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的绿化区、六库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六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 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和泸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市建设的投入。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州内外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六库城市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六库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库城市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变更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公布。第十一条 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覆盖率应当达到100%。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将人防、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通信、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管线设置,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所有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给水和雨、污分流等管道应当入地埋设。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外露管线。

  人行道及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排路坝、赖茂、小沙坝、老六库、登埂、新建、丙腮坝等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符合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确需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禁止侵占河道、公路产权用地。

  涉及河道、公路产权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街道功能的公路,由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投资、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者经营:

  (一)供水、公园、停车场和垃圾、污水处理的建设经营权;

  (二)广场、桥梁等的冠名权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建设、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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