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8-18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决定对司法解释形式进行了明确,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司法解释采用“规则”形式。该决定旨在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进行修正。
根据规定,制定司法解释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时,应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应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形式分为五类:“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针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采用“解释”形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形式;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司法解释,采用“规则”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形式;修改或废止司法解释,则采用“决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制定司法解释需立项,立项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审判业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的建议。
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涉及不同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组织相关部门起草。起草过程中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送审稿需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并送研究室审核。研究室主要审核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是否超出司法解释权限,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冲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等。
司法解释的讨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逾期未讨论的可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长。司法解释草案经讨论通过后,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签发。施行后的司法解释应发布,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除非另有规定。司法解释需在发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办公厅负责备案报送工作,研究室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司法解释在裁判文书中应引用,引用顺序为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同样适用。司法解释的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与。司法解释的修改或废止参照制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司法公正与透明,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更明确、更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