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保卫机关,主要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职责。其职权包括: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承担着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和追诉犯罪的重要任务。这使它在刑事诉讼中既是控诉方,也是诉讼主体,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对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提供事实依据。
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包括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公安机关,如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处、派出所等,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决定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逮捕和提出起诉意见等。
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国家安全案件、军队内部案件和单位内部案件,相应的安全机关或机构也拥有类似的侦查权限。此外,公安机关还负责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工作。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键且不可或缺,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专署设公安处,市设公安局,县设公安局(城市区设公安分局),城镇街道,农村乡级单位设公安派出所;铁路,交通,林业等系统设专门的公安机关。在人民公安机关内部设置政治保卫,经济文化保卫,刑事侦查,预审,治安,警卫,消防,边防等专业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