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个长期生活在一个整天充满争吵的、和暴力家庭的孩子,你会怎么做!!好难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2-24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出了五种情况,前四种是比较明确的感情破裂的证据,第五种是兜底条款,就是由法官根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自由心证进行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法官的主观心证的自由成分是很大的。 实践中,如果你能出示前四项的相关证据,就比较主动了。比如:有家庭暴力的情况,你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有验伤证明等;有对方吸毒、赌博曾被处罚过的档案记录等。或邻居可以证明实施暴力,并有当时的医院的相关证明、证明是殴打所致的病历等。或证明分居达两年之久的事实。 ################# 法律依据:婚姻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附:一份律师真实的代理词,虽然他写的不是很好,但是可以参考一下。 代理词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叶夏斌、XXX接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的一些材料,进行了相应的调查。经过开庭,现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表现在如下几点。 1、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稳定,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在认识原告时原告刚刚离异,而且还带着自己上小学的儿子,这时祸不单行,自己已经受伤的脚病情越来越严重,被告这时出现且对原告进行悉心照料。在这样的环境下,原告将对被告的感激误认为是感情,而这种感激直接导致了原告对对方的了解不够深入,也弱化了当时与被告的种种不合。结果导致双方在婚后才发现双方感情、性格、价值观的不合,夫妻两人间也因此矛盾不断,且矛盾不断升级。 2、被告曾对原告、儿子实施暴力,家庭成员也因此长期处于暴力的阴影之下,家中气氛紧张,且本人认为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条件中的暴力应包括精神暴力。原告开庭时所提交的书证是被告在2002年10月殴打完原告后,所向原告所出具的保证书,此书证足以证明婚姻期间被告曾对原告施暴。面对丈夫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和对儿子的伤害,实在是忍无可忍。此外,被告的暴力不只有肉体上的,而且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暴力。被告猜疑心重,他不许原告与异性朋友说话,更不许原告与异性朋友进行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并因此采取不同的手段威吓原告,从刚开始的冷嘲热讽,到使用极具侮辱性的字眼进行责骂和谩骂,到四处张扬自己毫无根据的猜测,后来甚至发展到限制人身自由,下班不准时到家就动手打人,乃至更令人厌恶的事情。而且被告将这种情绪发泄到儿子身上,对XX态度越来越恶劣,给原告、儿子造成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尤其是对于原告,被告四处张扬自己毫无推测的根据,原告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面对同事的“询问”。夫妻双方要么冷战,要么恶言相向,使得原告身心倍受煎熬,精神已接近崩溃边缘。 3、被告同儿子XX的关系一直紧张。被告对儿子XX态度冷淡,认为其为非己所出,父子两人平时生活中基本没什么交流和沟通,也更谈不上对其进行教育、养育了。一直以来,双方要么以“喂”字相称,要么通过女儿进行意思转达,被告连石明的出生年份都搞不清楚,九二年认识原告时,XX已经上小学,而答辩状中却称当时尚未上幼儿园。答辩状中“视XX如己出”这句话有悖事实。 4、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原告自从起诉离婚后,已经搬出原住所,与同事暂住至今。这将与丈夫分居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原告有足够的时间冷静理性地思考这段婚姻关系,从而对是否应该结束这段婚姻做出正确的判断。从一般人的角度来
第2个回答  2014-02-24
……你说的就是我吧。不过我已经麻木了。懒得理家里其他人。结果到是出人意料,家里比以前和谐多了。
第3个回答  2014-02-24
这样的环境如果是我的话我会是一个比较少说话的人吧~ 怎么做啊~ 说实话日子也是这样过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