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跑路收不到房租的房东可以赶走租客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2
房东把房子租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每月支付租金。然后,中介公司以低价将房子转租给承租人,每次收取承租人一年多的租金,然后带着钱逃跑。未能收到租金的房东迫使房客离开出租房屋。在支付了一年多的租金,但无法入住后,气愤的房客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预付租金和利息。

中间人逃跑了,房东把房客赶了出去

何巧玲(化名)湖南邵阳人。几年前,她在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买了一栋房子。由于暂时无法联系,她授权女儿刘雪梅(化名)于2020年5月15日与长沙宜居名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名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何巧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宜居名社公司,月租1700元,何巧玲授权易居经营其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易居将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签订之日,易居支付租金1700元,房屋押金1700元,共计3400元。

同月21日,何巧玲出具委托书,委托易居全权处理该房屋。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代表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委托期限为3年以上,从2020年5月24日至2023年9月7日。

23岁的湖南郴州人肖思远(化名)刚开始在长沙工作时,就急于租房。他看中了何巧玲的房子里的许多出租信息。

肖思源与易居洽谈房租时,易居工作人员表示,月租金可能会比市场价格略低,但必须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将月租金定为1150元。经过价格比较,价格远低于同一地区的租金,所以小思源承诺一次性支付13个月的租金。

2020年5月25日,易居与萧思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所有人为何巧玲、刘雪梅。易居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1 8月27日将该房屋租赁给肖思源,租赁期限为每月1150元。如肖思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装修房屋,易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小思源向易居支付定金1000元,13个月租金14950元,共计15950元。随后,拿到房子钥匙的肖思远搬进了房子。

2020年6月24日,易居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刘雪梅没有收到租金。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刘雪梅通过电话联系了E-House,但她无法取得联系。当刘雪梅来到E-House的位置时,她发现公司早就空了。

“中介跑掉了。幸好房子还在。既然我还没有收到房租,我就把房子收回。”刘雪梅随后来到出租的房子,向萧思源解释了情况,并要求萧思源腾出房子。肖思源拿出租赁合同,告诉刘雪梅,他一次性交13个月,不同意搬出房子。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刘雪梅切断了电源,并发布了强制拆迁协议,要求萧思源在一周内搬出出租房屋。随后,双方通过法律程序向易居追讨损失。最后,肖思远不得不于2020年9月12日搬出租房。

谁应该通过诉诸法律对争议负责

房东明确授权中介人照看房子。他向中介支付了13个月的租金,并在入住不到4个月后被房东赶出了房子。萧思远越来越生气。2021 1月4日,一份请愿书将何巧玲和刘雪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赔偿他损失的10925元房租。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何巧玲、刘雪梅辩称,他们与易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每月只收到1700元租金和1700元押金,共计3400元。在没有进一步租金的情况下,他们于2020年8月23日自动终止了与易居的合同;此外,在与肖思源多次协商后,未能要求他代表易居支付未付租金,易居与肖思源之间的转租合同应终止。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他们有权收回房屋;至于小思源的损失,何巧玲和刘雪梅认为易居应该承担损失。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肖思源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13个月的租金,并已履行了支付全部租金的合同义务。被告何巧玲单方面要求原告肖思源腾出该房屋,这是合同的单方面终止,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易居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原因,因此,被告何巧玲对原告肖思源支付租金10925元及预付利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肖思远主张被告刘雪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效力。由于被告刘雪梅是被告何巧玲的代理人,上述赔偿责任由被告何巧玲承担。

法院还认为,被告何巧玲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可以向易居主张另一项权利。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巧玲赔偿原告肖思源预付租金及利息10925元。

何巧玲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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