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水流量计、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设备。(1)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
污水处理厂);(2)单台出力在65t/h(45.5MW)以上的
火力发电厂、生活
垃圾焚烧厂、设有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设有炉窑且SO2产生量大于100吨/年的排污单位;(3)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4)其他被省、市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这还要看当地的标准!
追问您好!您知道是哪一号的文件?文件的名称是什么?我想下载 或者您传个给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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