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吕叔湘)的读后感,3000字以上,急,请发邮箱[email protected] 切勿抄袭,如有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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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1
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读书笔记
| 读吕叔湘先生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是我第一次读学术著作。在品读该作的两个、礼拜里,无时不被先生的理论造诣和学术精神所感染。我自知学识疏浅,不敢只凭着读过一本语法书加上上课学到的一点皮毛就妄发议论,去写一篇有关语法的专题文章,哪怕只是就其中一个小点写个读书报告。这毫无必要。我只是把自己读书时不成熟的想法及不够水平疑问写下来,做个读书笔记。没有系统,没有主题。以先生的顺序一一罗列。烦请各位能对照原作翻阅!

但是,吕老先生在语法上的理论造诣及对语法研究的学术态度一直吸引着我。我的讳笔记中也可主要分为这两类。

1、[9]中,先生认为语素的划分比词素的划分要好。非常赞同这一点。,“语素”不一定能独立成“词”,从逻辑上来说,它可以先于词,也就是必须有了“语素”才能有词。因此,如果把“词素”作为划分的最小单位,显然是不合理的。

2、[15]中,在阐述语素何时成为词时,第二种方法很好。适合初学者用。在对外汉语教学过程中也能运用。

3、[21]中,“‘高射’不能单说,这是个事实,但能不能说高射能单用?”这话让我费解。单说与单用是两个概念么?究竟什么是所谓的单用?

4、[28]中,先生说“简称是一种过渡形式,用得久了,它就成了一个词。”,这让人看着很舒服。先生没有在一些不重要的问题上花力气去纠缠。干净利落描写了真实语言中的状态与规律。

5、[30]非常欣赏先生“小句”这个术语。但是“分句”是怎么定义的呢?“分号”又是怎么定义的?如果说“分号”是用于复句并列分句中的停顿,那么这就是已经承认分号是用于复句中的。由此,“分句”也是复句中的中才能有的概念。因此,如果用“分句”这个术语来说句子的基本单位是不合适的。因为句子有单复句之分,用“分句”来称单句中的基本单位显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我们用一个什么样的术语来指称用了分号的复句中的并列成分呢?恐怕还是要用“分句”这个术语。只是它的含义变了。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在“小句”这个概念下,依旧保留一个“分句”这个概念。前者是句子里比短语高一级的最小单位,后者是用于复句中并列成分的指称。这样也可以同“分号”这个概念打通。也不至于在单句中出现“分句”这样在逻辑上有矛盾的概念。

6、[33]似乎觉得用心研究语素对以后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讲构词很有好处。完成构词后,能更方便地进行短语的教学。但是就对外汉语教学中,我认为研究语素的价值与地位似乎比研究短语要高。因为短语可以通过结构进行分类,而根据普遍语法理论,在语言中的结构有很多是一致的,如英语与汉语中就存在着很多结构一致的短语。因此,如果外国学生有了很强的构词能力,那么他们可以很好地进行有意识地短语构成,进而组合成句子。这是我的一个想法。

7、[36]对于“语法”(对语言规律的抽象、概括及表述——我的观点)这个概念来说,似乎更希望发现形态上的明显规律。这在西方语言中适合。但就汉语来说似乎并不适合。汉语没有明显的形态变化,但是主治学家还有找出了一些形态变化的例子。我认为作为“语法“来讲,应该要有统一与一致性,不如把汉语中为数不多的形态分类都按功能进行分类表述。

8、[46]关于动词的及物与不及物与英语字典上的标记v ,vi ,vt有什么区别?

9、[47]“高兴”这个词在吴语中有“愿意”的意思,比如“我高兴(愿意)去的。”那么就是说“高兴”有作状语的功能,那么是否也可以归入副词或者是助动词(按吕老先生的说法)?同时我也认为同一个词可以有不同的类。 另外,我想说的是似乎北方语言里“高兴”没有这种用法。就像上次课上“把人病了”这个例子,很多北方的同学都说对,因此他们不承认能用来作“汉语”的例子进行分析,而我这个母语是吴语的同学来说,这听着非常熟悉。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就是对现代汉语进行分析时,在语料上常常会碰到两个问题,一是古代汉语的遗留很难用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说清楚 ,二是方言成份的影响带来了这样的问题。那么是不是有必要在分析现代汉语之前先对被分析的语料先有个鉴定呢?

10、[48]我认为划分词类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在实际运用中正确去运用词。所以,先生说能修饰动词的形容词是不是该归入副词,我以为完全可以归入。因为这样可以让人正确地运用那些能修饰动词的形容词。

11、[52]我赞成把助词当成后缀(准确地说是“后语缀”),因为它没有实际意义,并能帮助实词构成意义,或能充当语法作用。这也许也能作为汉语中少数几个“明显形态形式”之一。

但是我这个想法能不能成立的前提是:“缀”不仅仅用于词缀中(即有构词功能),它也能独立地用于句子构成中(即有语法功能),比如“现在你开心了!”中的“了”。它不是词缀,但是却在句子中有了语法功能。这样少了一类词,对于初级对外汉语教学很有,尤其是对那些习惯有了形态变化的语言的学生来说。

12、[56]词的能产与不能产这种提法似乎没必要。语言一直处于演变之中,今天看起来不能说的词,只是我们不习惯而已,并不代表它就不能说。比如先生举例不能说“演奏家”,但是我们似乎很习惯说“马友友是个(大提琴)演奏家。”可见老先生的推测也是不妥的。

13、[57]关于短语的分类我认为还是只有一种为好。我偏向于按功能分类,因为这样可以直接和句子分析时打通。按结构分类怎么都觉得是对没有明显形态变化的汉语进行强性的结构分类。当然,正如我前面所说,结构分类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还是有很大的便利的。这又涉及到了一个语法研究的方向或者说是态度问题。我认为,角度+概括性的阐述=语法。无论从哪种角度,只要能正确描述就是语法。从各自的利用角度来分析语法这是允许的,不必要一定有一种标准的语法。不必要一定去讨论个结构分类与功能分类哪个更好这样的问题。

14、[63]还是赞同“讲语法到句子为止”,根据句子的功能而分为“始发句”与“后续句”似乎是作文法中的东西。

15、[72]先生讲这一节给我的最大启示就是讲分类要在同一平面上。不能自己和自己的术语打架,就像主语与宾语一样。

16、[74]先生认为短语宜作为语素与句子间的蹭站,我非常赞同。有利于句子内部的划分。

17、[81,82,83]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讲解可为精矣!需从两点来把握:一是语法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结构、形态等内部结构上。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语义为好;二是如前面说的要注意分析的平面一致性。

18、[90]汉语语法的研究对介绍外国的语法如英语语法是很有好处的。比如“表语”的提法。但是现在很多学生会用英语中的语法来解释汉语的语法,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问题。引起这个问题的原因就是汉语本身语法研究还末到家,二是汉语语法的普及末到家。

19、[93]似乎“兼语”这个提法没必要。先生的“补语”概念我主观上觉得很好。但是只是停留在对他理念的理解上,具体在实际运用与分析中是不是真像先生说的那样,还不知道。

先生的态度让人钦佩,比如他在[75]中的双宾语等的分类分析非常耐心细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01
你就算1万分也没人回答。
第3个回答  2011-03-01
词或短语在语句结构里有不同的活动方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次和短语作出不同的分类。一般认为划分词类的标准有功能、形态、概念意义三个方面。

1、 划分词类的一般标准:

① 形态标准:

词的形态是词的不同语法内容体现在词的形式上面的标志,它是词的词法形式特征又叫做“词形变化”。它可以作为划分词类的直观的参考标准:如可以把具有性、数、格等语法内容上的形式变化的词归纳成“名词”,在英语中:boy—boys,box—boxes但是光凭形式标准是解决所有的问题的,特别是那些缺乏形态变化(汉语)和形态变化比较复杂(俄语)是不能依据这个标准对词类进行划分的。

②概念意义标准:

在汉语里很早就是根据这个标准来作为词类划分的标准,如马建忠〈〈马氏文通〉〉中“凡名字,名一切事物者;凡实字,言事物之行者”,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也是“名词指事物名称的词,用来表示观念中的实体的;动词用来叙述事物的动作或变化的词”一般说来,同类的词不仅在语法上具有相同的特征,而且在概念意义方面也确实存在一致性如:名词,通常表示人和事物的性质、状态。动词表示行为的动作等。一般词类的定义也从这个传统的角度直观地概括。

③功能标准:

任何语言的词都要在句子中发挥功能、组合和充当结构成分的功能是词的语法特征的本质体现。词的组合功能是一些词能够跟哪些词结合,如汉语中能够在前面加数量词组,但是不能在前面加副词的词一般都是名词。句子成分是一种更大范围里面的分布关系,不同类别的词在句法结构中充当成分的情况不同。例如,汉语名词经常在主、谓关系中充当主语或主语中心,在述宾关系的结构中充当宾语或宾语中心。但是在英语中有的词会通过形态变化使人感觉到它已经不在是原来的词性“seeing is believing”一般说来,具体语言的词根据句法功能与形态和意义的类别一致,但是当参考标准不起作用的时候功能标准起决定作用,对于没有形态变化的词,它们的语法分类更加只能根据功能标准了。

2、 语词类划分的标准:

汉语语法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无论名词在句子里是在主语的位置还是在宾语的位置上,是单数还是复数;动词无论是表示过去、现在、将来的;形容词的原级、比较级、最高级都是没有词形变化的)所以要对汉语进行词类的划分就不能依靠句法功能。在有形态变化的语言里词形的转变词性的转变或活用会在形态上表现出来,而汉语则缺乏这种标志。

3、汉语的词类

词可分实词和虚词两大类。实词表示实在意义,能够作短语或句子的成分,一般能够独立成句。实词包括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虚词一般不表示实在的意义,它们的基本用途是表示语法关系。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和拟声词。

(1)名词 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

例如:学生,友谊,早晨,前面等。

(2)动词 表示动作、行为、发展变化、心理活动的词。

例如:走,爱,使,能够,起来,是等。

(3)形容词 表示性质或状态的词。

例如:美丽,迅速等。

(4)数词 表示数目的词。

例如:百,一些,第一等。

(5)量词 表示人、事物的单位或动作、行为的单位的词。

例如:尺,趟等。

(6)代词 起代替或指示作用的词。

例如:我,什么,这等。

(7)副词 用在动词、形容词前头,表示动作、行为或性质、状态的程度、范围、时间、频率、语气、情貌等。

例如:很,立刻,都,时常,忽然,不,竟等。

(8)介词 用在名词(或短语)、代词前头,合起来表示动作行为的起止、方向、处所、时间、对象、目的等。
例如:从,向,在,把,按照,为了,对于,比,除了等。

(9)连词 连接词、短语、句子、表示某种逻辑关系。

例如:和,或者,而且,虽然,但是,因为,所以,只有,如果等。

(10)助词 附在词或短语、句子后面表示一定的结构关系或附加意义或语气。

例如:的,地,得,着,了,过,吗,啊等。

(11)叹词 表示感叹或呼唤应答的词。

例如:喂,哎呀,嗯等。

(12)拟声词 摹拟声物声音的词。

例如:砰,轰隆,哗啦啦等。

※ 结构助词“地”“的”可以合用为“的”,即定语、状语都用“的”:(伟大)的人民:(勇敢)的前进。但不作硬性规定,如分开用,要用得正确,定语用“的”,状语用“地”。

※ 暂拟系统把汉语的词分实词和虚词两大类。实词能够作句子成分,并且在一定的语言环境里一个词就能成为一个句子;虚词不表示实在的意义,不能作句子成分(只有副词可作状语),在任何场合都不能成为句子,基本用途是表示语法关系。实词包括名词(包括方位词)、动词(包括能愿动词、趋向动词、判断词)、形容词、数词、量词、代词(包括人称代词、指示代词和疑问代词),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包括结构助词、时态助词和语气助词)、叹词,总共11类。

4、 语词类的问题:

汉语是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的,所以要对汉语进行词类的划分的标准就不能不主要依靠句法功能,在有形态变化的语言里,词性的转变或活用也在形态上表现出来而汉语则缺乏这种标志,因而在处理词性转变问题上常常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多数情况下认为:凡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不算词类转变:凡是在相同在条件下,同类的词不是都能这样用,而是决定于习惯的,是词类转变。大致有四种情况。

① 在一定条件下,同类的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可以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例如:名词的主要功能是做句子的主语和动词的宾语但是也能修饰别的名词,不说是变成形容词。

② 语义的变化比较特殊只是偶尔这样用,没有经常化,这算是临时“活用”。不同于永久性的词类转变。如:“看远些!别这么近视眼!”里边的“近视眼”也是临时活用作为动词,这样活用如果经常化了,就成为词类转变了。

③ 语义有明显的变化,同类的词不能随便仿效是词类转变,如:锁门的锁是由名词转变成动词,一挑柴的柴是由动词转变为量词。

④ 语义没有明显的变化,但是语法特点有不同程度的改变,改变到什么程度就该认为词类已经转变,颇难决定。这个问题主要发生在“动词名用”上,“动名词”只适用于一般的“动词名用”不能兼指已经转变成表示动作的真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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