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人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 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 犯罪嫌疑人 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 共同犯罪 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 、有 立功 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 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 羁押 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 刑事诉讼 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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